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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石狮地税稽查局查办出租物业少缴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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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石狮市地税局稽查局办结一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出租物业少缴税款的案件,依法追缴税费万元,加收滞纳金43万元,罚款万元,合计万元。


  涉案的石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经营租赁等业务。该企业除已出售的商品房外,剩余房产均已转为经营性房产,并已办理产权证明,公司以经营出租物业为主要收入来源。


  在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开展账目检查的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介绍,该企业的租金收入是按照企业会计账簿“预收账款”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申报纳税,也就是在实际收到租金时申报营业税,符合营业税的相关规定。通过对会计账簿和企业纳税申报记录的比对,情况确如企业财务人员所说。但是细心的检查人员却在核对中发现了问题。虽然企业确实按照当期收到的预收款缴了税,但是企业会计账簿“预收账款”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远小于“营业收入”的本期发生额。这就意味着企业当期确认的收入中除了预收租金收入之外,还有其他的收入。经分析比对,该企业这部分收入并没有申报纳税。经过初步检查,各类问题逐步显现,检查人员提高了该企业的涉税风险等级,并对该企业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检查。


  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在申报房产税时,仅就办公用房进行申报,未出租的经营性房产并没有按照自有房产申报房产税。经询问,财务人员以未出租的经营性房产并非自用资产为由,不将其纳入自用房产缴纳房产税。这显然是想钻税法的空子。但问题随之而来——企业没有就房产出租情况建立台账,检查人员无法掌握未出租经营性房产的变动情况,如何确定该部分房产的房产税计税依据?


  经过多方调查,检查人员发现,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相关房产的日常管理。若房产已出租,物业管理公司向承租方收取物业管理费。若房产未出租,物业管理公司则向该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检查人员于是顺藤摸瓜,以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为依据,推算该企业出租房产变动情况,并据以确定未出租经营性房产的房产税计税依据。


  检查人员将发现的问题与企业财务人员一一核实,并出示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该企业终因其违法行为,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共计万元。


  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心存侥幸少报瞒报,意图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福建省地税局稽查局)

[来源:海峡财经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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