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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件石狮推行房票补偿安置方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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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泉港区发布“房票安置”之后

泉州又一区域推行“房票安置”

据石狮市自然资源局信息显示

石狮市辖区范围内将实行

房屋征迁房票补偿安置方式

……

据文件显示,被动迁人有意向在我市范围内购买房屋,实现安置目的的,可选择房票补偿。房票补偿安置是指在现金补偿的基础上,按可调换面积(可安置面积+照顾购买面积)再予以购房奖励,动迁人将被动迁房屋的动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全部金额)和购房奖励金以等值房票的形式,发放给被动迁人作为补偿资金凭证。

被动迁人持房票可购买我市区域内权属合法明确的商品房(含二手房),通过房票与结算部门进行资金结算。在房票取得之前已发生的房屋交易不得使用房票进行结算支付,房票仅限用于支付房屋销售方的房款。

房票初始面额由可补偿面积的房屋动迁补偿款和购房奖励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购房奖励金=可调换面积×奖励金标准。

房票包括初始房票和授权(授予)房票两种:初始房票系指征迁实施单位根据动迁方案中房票补偿方式规定,开具给被征迁对象的房票;授权(授予)房票系指被征迁对象将所持有的房票全额或部分金额授权(授予)他人使用,而重新开具给被授权(授予)人的房票。

房票购买一手房操作流程

1.被动迁人与动迁人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协议;

2.动迁人将被征迁房屋的相关数据录入房屋征迁系统,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开具房票;

3.被动迁人将房屋搬迁腾空,经动迁人验收合格后,向动迁人领取房票;

4.被动迁人〔或房票共有人及被授权(授予)人〕持房票选购一手房;

5.买卖双方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6.卖方以房票作为购房资金依据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7.买卖双方填写《房票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卖方负责对该申请表填写过程进行监签,之后向房票结算窗口提交申请表、申办拨款手续,卖方须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全部责任由卖方承担;

8.结算窗口核对合同备案信息后,核减房票支出金额,并报送市国库支付中心将应付款存入卖方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9.被动迁人〔及房票共有人或被授权(授予)人〕继续选购房屋直至累计金额达到要求时,可向房票结算窗口申请房票余额结算。

10.房票余额不足支付购房款时,不足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房票购买二手房操作流程

1.被动迁人与动迁人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协议;

2.动迁人将房屋相关数据录入房屋征迁系统,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开具房票;

3.被动迁人将房屋搬迁腾空,经动迁人验收合格后,向动迁人领取房票;

4.被动迁人〔或房票共有人及被授权(授予)人〕持房票选购二手房;

5.买卖双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办理二手房交易登记;

6.买卖双方持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登记受理证明材料,到房票结算窗口填写《房票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申办拨款手续;

7.结算窗口核对房屋交易信息,核减房票支出金额,报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将应付款存入金融服务中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户;

8.卖方持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屋转移登记办结证明向金融服务中心申领购房款;

9.被动迁人〔或房票共有人及被授权(授予)人〕继续选购房屋直至累计金额达到要求时,可向房票结算窗口申请房票余额结算。

10.房票余额不足支付购房款时,不足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通知详情如下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石狮市房票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属有关国有企业:

经市*府研究同意,现将《石狮市房票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提高土地房屋征迁货币化安置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稳有序推行房票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土地房屋征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石狮市辖区范围内实行房屋征迁房票补偿安置方式的项目。

二、房票补偿方式

被动迁人有意向在我市范围内购买房屋,实现安置目的的,可选择房票补偿。房票补偿安置是指在现金补偿的基础上,按可调换面积(可安置面积+照顾购买面积)再予以购房奖励,动迁人将被动迁房屋的动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全部金额)和购房奖励金以等值房票的形式,发放给被动迁人作为补偿资金凭证。被动迁人持房票可购买我市区域内权属合法明确的商品房(含二手房),通过房票与结算部门进行资金结算。在房票取得之前已发生的房屋交易不得使用房票进行结算支付,房票仅限用于支付房屋销售方的房款。

房票初始面额由可补偿面积的房屋动迁补偿款和购房奖励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购房奖励金=可调换面积×奖励金标准。

三、房票包括初始房票和授权(授予)房票两种。初始房票系指征迁实施单位根据动迁方案中房票补偿方式规定,开具给被征迁对象的房票;授权(授予)房票系指被征迁对象将所持有的房票全额或部分金额授权(授予)他人使用,而重新开具给被授权(授予)人的房票。

初始房票和授权(授予)房票由征迁实施单位(征迁项目主要所在地的镇*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印制,带有唯一识别编码。初始房票由征迁实施单位开具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授权(授予)房票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票结算窗口开具并加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章后生效。

四、房票持有人将房票授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应由房票持有人和被授权(授予)人共同向房票结算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房票授权(授予)使用申请表。房票结算窗口按授权(授予)使用情况,核减原房票,并开具新的授权(授予)房票给被授权(授予)人。经授权(授予)的房票不得转授权(授予)。

五、初始房票应注明持有人户人均居住面积,并可根据被征迁对象意愿注明共有使用人(只限于被征迁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等房屋产权共有人);授权(授予)房票根据授权(授予)双方意愿,也可注明共有使用人。房票注明共有人的,应由所有的共有人签订具结书,声明在该房票的使用、授权(授予)、结算过程中,共有人中的任何人都可独立使用,不需全体共有人共同到房屋销售方或结算窗口确认。被征迁房屋为多户共有的,应根据各户所占房票金额的情况,分别开具房票。

六、初始房票未最终结算的,经授权(授予)和被授权(授予)双方共同申请,授权(授予)使用金额可收回到原授权(授予)方的初始房票;初始房票已完成最终结算的,授权(授予)使用金额不可收回。

七、房票的使用、授权(授予)、结算的具体条件要求按各征迁项目的动迁方案规定为准。

八、房票持有人或被授权(授予)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认定合法的房票使用人。

九、房票取得和使用操作流程

(一)购买一手房

1.被动迁人与动迁人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协议;

2.动迁人将被征迁房屋的相关数据录入房屋征迁系统,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开具房票;

3.被动迁人将房屋搬迁腾空,经动迁人验收合格后,向动迁人领取房票;

4.被动迁人〔或房票共有人及被授权(授予)人〕持房票选购一手房;

5.买卖双方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6.卖方以房票作为购房资金依据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7.买卖双方填写《房票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卖方负责对该申请表填写过程进行监签,之后向房票结算窗口提交申请表、申办拨款手续,卖方须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全部责任由卖方承担;

8.结算窗口核对合同备案信息后,核减房票支出金额,并报送市国库支付中心将应付款存入卖方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9.被动迁人〔及房票共有人或被授权(授予)人〕继续选购房屋直至累计金额达到要求时,可向房票结算窗口申请房票余额结算。

10.房票余额不足支付购房款时,不足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二)购买二手房

1.被动迁人与动迁人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协议;

2.动迁人将房屋相关数据录入房屋征迁系统,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开具房票;

3.被动迁人将房屋搬迁腾空,经动迁人验收合格后,向动迁人领取房票;

4.被动迁人〔或房票共有人及被授权(授予)人〕持房票选购二手房;

5.买卖双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办理二手房交易登记;

6.买卖双方持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登记受理证明材料,到房票结算窗口填写《房票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申办拨款手续;

7.结算窗口核对房屋交易信息,核减房票支出金额,报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将应付款存入金融服务中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户;

8.卖方持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屋转移登记办结证明向金融服务中心申领购房款;

9.被动迁人〔或房票共有人及被授权(授予)人〕继续选购房屋直至累计金额达到要求时,可向房票结算窗口申请房票余额结算。

10.房票余额不足支付购房款时,不足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十、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征迁项目主要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

负责制定合理的逐级审查机制,根据征迁协议签订情况录入被征迁房屋的相关数据,确保房屋征迁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录入被征迁人户人口情况(数量、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住房情况(住房面积、权属证明、坐落),作为房票使用、授权(授予)、结算的依据,并按规定开具初始房票;若存在房票共有人的,见证房票持有人和共有人签署房票使用具结书;授权(授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票结算、开具授权(授予)房票等有关于房票的使用、授权(授予)、结算事项;根据房屋征迁开展情况及时申请房票征迁资金,确保房票资金结算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就房票购买一手商品房事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我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宣传沟通工作,以确保房票使用人享有公平合理的购房待遇。将房票的使用纳入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后续的监管工作。

2.负责通过报纸、电视、通信、网站等载体,在石狮市范围内对房票的使用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房票在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使用平稳推进。

(三)房屋征迁出资单位

负责及时提供房屋征迁资金和相关费用,确保房票结算工作顺利开展。

(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负责在市行*服务中心三楼设立房票结算窗口,办理房票的使用、授权(授予)、结算事项,并将相关情况录入房屋征收软件系统;及时对房票进行结算,报送市国库支付中心进行资金拨付;根据房票授权(授予)使用情况,开具授权(授予)房票;于每日(工作日)下午下班前,将房票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告知征迁实施单位、征迁出资单位及财*局,建立房票补偿资金使用预警机制。

(五)市国库支付中心

负责及时拨付房票结算资金。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石狮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石狮市人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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