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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所有停港渔船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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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石狮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渔船出海报备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基于目前全国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渔业船舶出海人员的管控,决定实行出海渔船报备管理制度。《通知》明确,根据《福建省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全市所有停港渔船不得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复工,2月10日(农历正月十七,星期一)凌晨0时后方可出海航行作业。

《通知》同时指出,对来自湖北等重点疫区的渔船船员,船东船长应要求其自觉居家观察14天,并主动向当地村、镇干部报告相关情况。隔离期满后无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方可上船复工。渔船船东船长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每航次出海前需填报《石狮市渔船出海人员信息报备表》,将出海人员的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向属地镇*府渔业安全检查站进行书面报备。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船东船长要督促船员每天做好2次体温测量,一旦船员出现发热、咳嗽、胸闷、呼吸困难、乏力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自行隔离并做好治疗和防护措施。同时,第一时间报告各级渔业应急指挥中心和属地网格化包船干部,及时就近回港,到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根据《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3号通告》,对不配合管控措施的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不服从管理、不遵守相关规定的船舶和船东船长,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从船员持证、违规网具检查和非法捕捞等方面,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并依照《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记分管理方案》从重处理。(记者林富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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