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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石狮市出台划拨地转出让地新规,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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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30日,石狮市*府发布《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国有财产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经年第17次市*府常务会议研究,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进行规定,具体如下:

一、划拨商服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独立宗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宗地地价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市*府批准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年限自市*府批准之日起计算,按最高法定年限登记。

(二)分割共有宗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在宗地权属来源合法和已办理该房产首次登记或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情况下,沿街商铺(店面)有路线价的,以申报之日的基准楼面路线价10%计收土地出让金,二、三层沿街商铺(店面)按规定进行楼层修正;商场内部商铺以及没有路线价的商服用地,以申报之日的基准楼面地价20%计收土地出让金,不再进行修正。土地出让年限自申报之日起计算,按最高法定年限登记,直接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划拨住宅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独立宗地(除个人住宅用地外)补办出让手续,宗地地价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市*府批准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年限自市*府批准之日起计算,按最高法定年限登记。

(二)个人住宅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在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情况下,以申报之日的基准楼面地价一定比例确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其中个人自建房和商品房的土地出让金比例为20%;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其它划拨个人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比例为10%。楼面基准地价不进行修正,土地出让年限自申报之日起计算,按最高法定年限登记,直接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划拨拆迁安置房(包括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安置地)补交土地出让金,以申报之日的基准楼面地价10%收取。楼面基准地价不进行修正,土地出让年限自申报之日起计算,按最高法定年限登记(“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安置地仍按原批准年限计算),直接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划拨工矿仓储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申报之日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30%收取。

(二)年5月19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申报之日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50%收取。

土地出让年限自市*府批准之日起计算,按最高法定年限登记。

四、划拨其他类型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其他类型用地是指除上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以外的用地。宗地土地出让金按照申报之日同级别同用途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30%收取,无同用途类型的按同级别工矿仓储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30%收取。土地出让年限自市*府批准之日起计算,按最高法定年限登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我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策解读:

与个人最相关的要注意是以“申报之日”的基准楼面地价进行测算,自建房交20%,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保障房交10%,但是好处在于划拨转出让之后土地使用年限从头开始算,补缴土地出让金之后重新获得70年土地使用权。

就连原来是以“招拍挂”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安置房用地也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但是原来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地块就算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土地年限也并不能增加。

石狮的补缴比例比晋江要高,例如:晋江商服用地征收比例为55%、住宅用地征收比例为40%、工矿用地及公共用地征收比例为30%。而石狮商服、住宅用地为60%,工矿用地分年限征30%和50%,经济适用房、公房都为10%。

那么,石狮当前的基准地价标准是什么呢?根据《石狮市年度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目前石狮市住宅基准地价见下表:

土地级别如下:

另外,石狮本次出台新规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安置房的“基准地价不进行修正”,即依据地块所在区域的基准楼面地价该多少就是多少,不再有上下浮动。晋江则没有“一刀切”,依然允许±20%的修正值,这样即便是同一地段级别的区域,也会参照所处位置的不同进行修正,更贴近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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