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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赔偿法的讽喻之帽应该甩掉fvosovrd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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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赔偿法”的讽喻之帽应该甩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作法院工作报告,在回顾2014年工作成绩时,特别强调了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方面的成绩,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条件,推动建立国家赔偿联动机制,有效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他透露,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08件,决定赔偿金额1.1亿元。


    这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试想,这2014年查出冤假错案2708件,赔偿金额1.1亿元。也就是说,每年365天,天天都有冤假错案7件左右,天天国家都要赔偿约30万元。


    但即使这样,按照周强的报告,【由于《国家赔偿法》本身规定的赔偿范围有限,民间有“国家不赔偿法”的讽喻,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做了些改进工作,主要在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上完善不少,但进步还很有限,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也就是说,由于赔偿范围有限,进步还很有限,赔偿仍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周强所说的“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条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7月底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规范确实对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条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出台前全国的国家赔偿比较混乱。《意见》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有三:一是依法赔偿原则;二是综合裁量原则;三是合理平衡原则。《意见》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条件为一个前提条件和三个具体条件。一个前提条件是公民的人身权遭到侵犯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公民财产权益即使遭受再大的侵犯,也不存在精神赔偿问题。三个具体条件,一是刑事司法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侵权行为,合法行为不存在精神赔偿;二是致人精神损害,无损害即无赔偿;三是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及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赔偿的计算,以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于去年底作出,赔偿金共计205万余元,其中向呼格父母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法律规定这两项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2013年的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379元,乘于20即是);支付呼格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2013年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限制一日赔偿一日,200.69元乘于60即是);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若依《规定》的要求,精神赔偿赔偿最高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呼格案的精神赔偿最高不应超过(1047580元+12041.40元)


    30%即31.8万元,呼格案的实际赔偿额超过了该标准的3倍多。考虑到2005年真凶即出现,呼格父母明知儿子冤枉百般申诉得不到赔偿所遭受的精神折磨,这100万元的精神赔偿又哪里多。因此,《规定》关于精神赔偿的上限确实过于保守了。著名的4次判死、错关8年的聂树斌案获赔总计113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主张1000万元,实赔为55万元(该数字还是略有突破的)同当事人的心理期待之差距实在太大了。因此,呼格案突破的好,但也只有个案的意义,最高法院应通过大大提高精神赔偿上限标准,才真正具有普遍意义。


    总之,按照周强对媒体的说法,在侵犯公民财产的国家赔偿上,还有很大的制度提升空间。


    笔者详细研读了高院院长对媒体的解释,心理颇为沉重。到了2014年,为什么我们的公检法还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需要处理呢?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的冤假错案可以归结为制度*策和历史原因以外,那么其后的冤假错案,则应该是执法人员的个人品质和自身有寻租要求所致。相当程度上是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的侵袭。


    为此,如周强的报告所言,公检法应该整顿自己的队伍,依法治国,依法执*,首先应该是依法治理*法队伍,加强对*法队伍的建设,对于在近30年了的冤假错案,有可能的话,应该依法追究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当然这是一件工作量很大的艰巨任务。但不如此又不能警戒今后。无论如何,“国家不赔偿法”的讽喻这顶帽子必须甩掉才对,因为这种讽喻的帽子本不需要在现实中存在,应该甩掉才好。


    附带说一句,按照国家赔偿法,30年前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因时间的久远,虽然纠正了,但赔偿是很难实现的。对此人民群众可以理解,但就历史的总体而言,代表国家的公检法整体,给予精神上的致歉,也是一种最好的安慰剂。


    2015年3月20日星期五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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